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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校外印制、装订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各单位印刷品校外印制、装订的管理,严格控制预算,提高校外印刷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印刷品,是指学院各单位使用学院资金印刷的期刊(包括正式出版期刊、内部刊物)、书籍、年鉴、实验手册(报告)、宣传品、讲义、培训教材、报表、票据、证书、公文用纸、信封等(学院文印室印刷的文件、会议材料、资料除外),装订指讲义、报纸、期刊等装订成册。
第三条 校外印刷、装订遵守节约原则和保密原则。凡能够在校内印刷且成本低于校外印刷的一律在校内印刷;凡可以在校外印刷且成本低于校内印刷的可以申请校外印刷。凡保密纪律要求不得校外印刷的一律不得校外印刷,校内会议所传达、交流的材料原则上不得校外印刷。
第四条 学院各单位印刷品校外印制、装订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印制、装订申请,报学院领导审批后交物资设备处办理,最后由申请单位负责校稿。其中讲义的规格、装订标准由教务处统一制定,期刊、报纸等装订标准由图书馆制定。印制申请中须注明印刷品的规格、数量以及质量要求等。
第五条 校外承印单位须是有相关特许行业资质的印刷单位或广告公司。校外印刷须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承印单位保密义务和印刷品版权归属。
第六条 承印单位和价格的确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由物资设备处统一组织。每次招标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重新招标确定印制单位和价格。
第七条 印刷成品到货后,由申请付印单位和物资设备处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填写验收单。
第八条 校外印刷预算归口各职能部门。物资设备处凭承印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验收单办理付款。凡未按规定办理的印刷业务,财务处不予报销印刷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物资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