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6-11浏览次数:5100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条  各部门应重视设备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并对仪器设备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操作技能训练,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和保管人员应在事发当日如实报告,以便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妥善进行处理。对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通知学院保卫处、物资设备处协同处理。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由责任人予以赔偿。赔偿工作要按确定的赔偿金额在赔偿期限内完成,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四条  赔偿界限

(一)因为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事故,应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擅自对设备进行拆卸、改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3、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4、发现设备部件失灵、残损并会造成可预见的损失而不报告、不采取措施,强行使用,从而使设备损坏;

5、保管人员失职,不认真履行领、借、验收等手续致使设备丢失、损坏;

6、由于失职造成仪器设备被盗,或遭水、火、电灾害损坏。

(二)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责任人证实,可不赔偿。

  1、在正常操作情况下,由于自然损耗和非人为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

  2仪器设备在原存放处被盗,经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证明不是管理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的,可免去相关人员的责任;

  3、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使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4、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5、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第五条  赔偿金额计算办法

(一)损坏、丢失零件配件,经修配可以正常使用的,只赔偿修配费;

(二)损坏、丢失零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件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可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算;

(三)损坏后无法修复造成报废的,根据该设备的使用年限按比例计算,新购设备六个月内的照原值赔偿,一年期设备赔偿原值的90%,二年期设备赔偿原值的70%,三年期设备赔偿原值的50%,四年期设备赔偿原值的40%,五年期设备赔偿原值的30%,六年期以上设备赔偿原值的20%

(四)因挪作私用或私自外借使用造成丢失的,一律按现行市场价的双倍赔偿;

(五)因保管人员失职造成设备丢失的,按现行市场价格赔偿。

第六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后,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及时报告本部门主管资产的领导,并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失、报废申请表》,经主管领导组织查明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物资设备处,物资设备处根据以上规定确定赔偿金额,上报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赔偿金由责任人交学院财务处,专项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购置。

第七条  本办法由物资设备处负责解释。

时间:Jun 11, 2011 5:05: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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