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奖学金的管理和评定工作,鼓励学生爱国、爱校,引导学生勤奋学习,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造就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 理
1.学院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学院筹集和管理学生奖学金的组织机构,其宗旨是筹集、管理学院设立的、国内外各企事业单位及校内外各单位或个人设立的各类奖学金,鼓励学生爱国、爱校,培养学生与高等教育相适应的高尚的道德情操;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创造条件。
2.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学生处长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全校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全院学生有关奖学金的咨询等工作。
3.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定校内各类奖学金的设立;
(2)管理各类奖学金的资金,制定奖学金的评定政策,聘请奖学金的评审委员;
(3)开辟奖学金的资金来源;
(4)向院务会议报告奖学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提请院务会议讨论确定相关的重大问题。
4.各单位增设奖学金应及时向学院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申报,并附有关协议和评审条例等材料,经批准后方可设立。申报内容包括:
(1)奖学金名称;
(2)奖学金基金或资金来源;
(3)奖励范围、奖励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4)评定和颁奖时间;
(5)捐助者(单位或个人)的证明材料。
5.学院欢迎社会各界资助设立奖学金,鼓励各系各单位积极筹集学生奖学金。奖学金的设立应遵守国家和学院规定,不得在损毁学院声誉、违反学院管理规定的条件下,任意设立奖学金;不得超越工作权限,在不了解捐资性质、来源、设置条件的情形下,任意设立奖学金。
6.社会各界捐助的奖学金一般冠名为“yL23411永利官网登录×××奖学金”,用外文命名的,还须加上中文译名,外文名称需经学院教学职能部门审核;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最高金额;等级金额应尽量比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金额;颁奖时间一般为每年11月。
二、设 立
7.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等五种。
(1)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高考成绩优异、品学兼优的一年级学生。
具体奖励方案详见当年学院“招生章程”。
(2)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我校就读一年以上、未进入毕业学期的在校正式本、专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两类。
A、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等级、金额、比例如下:
等级 金额 比例
一等奖 1000 2%
二等奖 500 3-%
三等奖 300 8-%
B、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的金额和比例如下:
金额 比例
200 6%
(3)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表现出色,德、智、体全面发展,多次获“三好学生”或“三好学生标兵”称号,正确对待毕业就业的毕业生。奖金额为600元。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获得者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①本科生累计三年以上、专科生累计两年以上获“三好学生”称号;本科生还必须取得学士学位。
②在全国性学术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
③获省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4)社会专项奖学金是指校友、企事业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一般根据捐资协议的要求进行评选。
(5)定向奖学金是指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为吸引我校学生到本单位服务而设立的奖学金。一般根据设定条件进行评选。
三、申 请
8.凡在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国家任务本、专科生均有权申请。申请奖学金的学生除满足各类奖学金的条件外,必须做到: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遵守国家法令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3)学习刻苦,勤奋,具有良好的学风,学习成绩优良。
9.新生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的录取成绩和中学表现为依据。新生一般在入学后第二周至第四周向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10.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基本依据。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测评总分在参评人员中名列前茅的学生可申请综合奖学金。
11.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德、智、体各方面的表现为依据。在学科竞赛、科技论文、创造发明、学业成绩、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有突出的技能、成绩或事迹,其他方面达到了基本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12.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同学可在每学年综合测评结束后,依据各项奖学金的条件,向学院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每人每年最多可申请两项奖学金,每年最多可获一项奖学金。
13.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以学生在校期间的全部表现、历年所受奖励及毕业学年的表现为评定依据。一般在毕业考试结束后向学院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14.学生申请奖学金时须填写有关表格并附上相关材料。
四、评 审
1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本学年度奖学金:
(1)违反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2)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有不及格者。
16.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安排,由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落实。各系由主管领导负责组成评定小组。该小组成员由学生工作干部、教学管理干部、专业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17.各系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初审,经各系办公会议审定,提出各类奖学金初步获奖名单。初评结果须以一定方式公开征求同学意见。最后获奖名单交由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审批,院务会议通过。所有获奖学生材料报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18.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我院设立的奖学金,根据协议,一般不单独进行申请和评定。系评定小组根据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下达的奖励金额和比例,在综合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的初评名单中拟定,交院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审批,院务会议通过。
19.对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院长有权直接授予奖学金。
五、颁发和表彰
20.奖学金获得者的事迹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可依据条件申请“三好学生标兵” “三好学生”荣誉称号,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获得者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优秀学生单项奖学金作为总称,可根据获奖者某一单项的突出表现,将其所获的单项奖学金分别命名为“优秀学生学业成就奖学金” “优秀学生科技创造奖学金”、“优秀学生社会工作成就奖学金”“优秀学生文艺成就奖学金”“优秀学生体育成就奖学金”等。
21.受奖学生如严重违反学院纪律或国家法律,学院有权追回荣誉证书和奖学金,撤销荣誉称号。
22.新生奖学金由系组织颁发。
23.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由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院级或系级颁奖仪式。
24.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由学院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在毕业典礼上颁发。
25.同时获得社会专项奖学金与其他类别奖学金的学生,只领取其中一种最高数额的奖学金,不重复领取。
26.获奖学生和主要事迹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组织,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
六、公布和解释
27.本条例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28.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院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