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工作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暨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粤教人函〔2018〕85号)要求,拟评选表彰一批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一)“南粤优秀教师”参评对象为学校专任教师。
(二)“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参评对象为学校管理人员。
2018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列入本次推荐评选范围。曾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或曾获得南粤系列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加评选,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级以上干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及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基本条件: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把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到教学管理工作全过程,自觉坚守精神家园、坚守人格底线,带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中华传统美德,严肃认真对待自己的职责;有胜任教学的专业知识、广博的通用知识和宽阔的胸怀视野,师德高尚、乐于奉献,求真务实、勇于探索,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宽容学生,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代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无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一)南粤优秀教师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师德高尚,为人师表,行为世范;
(2)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突出;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信念坚定,品德高尚,堪称楷模;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显著,廉洁奉公、依法治校,作风民主、办事公道,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团结群众,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4)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具有突出成绩。
三、评选数量
我校可推荐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各1名。
四、推荐程序和材料
(一)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采取自荐和推荐的形式。各学院、部门推荐人选填写申报材料(含《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一式1份,A4纸双面打印,由本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于5月30日前报人事处,邮箱地址:rsc2005@163.com;联系人:谢敏华;联系电话:020-22245459;过时不予受理;
(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
(三)推荐人选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审议,审议结果提交学校;
(四)推荐名单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五)推荐名单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厅评定。
人事处
2018年5月7日
时间:Jun 6, 2018 3:22:00 PM
录入者:陈韵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