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暨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粤教人函〔2021〕9号)要求,拟评选表彰一批南粤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一)“南粤优秀教师”参评对象为学校专任教师。
“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参评对象为学校管理人员。
曾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或曾获得南粤系列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加评选,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处级以上干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及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领导、高等学校二级机构的负责人不得申报“南粤优秀教师”。
评选条件
(一)南粤优秀教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热带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求真务实、爱岗敬业、传播知识、塑造新人,充分展现新时代“四有好老师”的良好形象,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南粤优秀教师”: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师德高尚,为人师表,行为世范;
2.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注重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使课程教学与思想政治教育同向同行;
3.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围绕教材、教法不断改革,创造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方法,努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
4.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敬重学问、关爱学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突出;
5.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热带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职尽责,真抓实干,服务大局,开拓创新,充分展现新时代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南粤优秀工作者”: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德立身,信念坚定,品德高尚,堪称楷模;
2.重视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注重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推动思政课程向课程思政转变;
3.教育教学管理理念先进,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和协同能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深化办学体制和教育管理改革、推进教育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工作作风优良,廉政勤政,办事公道,工作业绩突出,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敢于责任,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模范带头作用突出,在师生中有较高威望;
5.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本单位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具有突出成绩。
三、评选数量
我校可推荐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各1名。
四、推荐材料及程序
(一)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采取自荐和推荐的形式。各单位推荐人选填写申报材料(含《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附件1)、《南粤优秀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附件2)或《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附件3)一式1份,A4纸双面打印,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于4月28日前报人事处,邮箱地址:rsc2005@163.com;联系人:匡算;联系电话:020-22245020;过时不予受理。
(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
(三)推荐人选报评审南粤优秀教师(优秀工作者)候选人工作委员会审批,审批结果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四)推荐人选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审议,审议结果提交学校;
(五)推荐名单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六)推荐名单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厅评定。
人事处
2021年4月15日